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2207号
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48362570U。
法定代表人:**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万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4514794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