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2207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48362570U。
法定代表人:**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万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4514794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5万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