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250号
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45147948A。
法定代表人:林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圣彤、林连治,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36号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3241090N。
法定代表人:尤玉仙。
申请人原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5874.95元的财产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5874.95元的财产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