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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877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盛南庄2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5层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30日,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且***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3元,减半收取16871.5元,由福建省泓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