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异141号
异议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天子地69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
委托代理人:余宏立,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大厦六、七楼。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红晓、谈红丽,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国权,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汤兰英,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温国权、汤兰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