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09执保234号
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温国权: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温国权保证合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桂0109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7月6日冻结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17110010010032XXXX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563.31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止。于2018年7月6日冻结温国权在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95×××XX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2.14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止。于2018年7月6日冻结温国权在农业银行上杭临江支行62×××XX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32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止。于2018年7月6日冻结温国权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17XXXXXXXXXXXXXX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00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止。于2018年7月6日冻结温国权在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62×××XX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00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止。于2018年7月6日冻结温国权在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62×××XX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00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止。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塔式起重机25台,具体型号及出厂编号为(1、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25-25、2、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04-04、3、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21-21、4、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23-23、5、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3-13、6、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8-18、7、型号:QTZ5613、出厂编号:GT14-01-01、8、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01-01、9、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1-11、10、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9-19、11、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22-22、12、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06-06、13、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4-14、14、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5-15、15、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03-03、16、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24-24、17、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05-05、18、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26-26、19、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08-08、20、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09-09、21、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7-17、22、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0-10、23、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2-12、24、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20-20、25、型号:QTZ6015、出厂编号:DT13-16-16,祥见查封清单)。上述查封的25台塔式起重机的查封期限两年,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9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审判员 黄 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