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执恢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蒲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651J。
法定代表人:梁发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天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74715240D。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
被执行人:陈小明,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陈小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桂0109执3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仅支付货款、律师费等共计6250000元后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该案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本金(含租金及回购代垫款)共计9140331.9元及利息、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将其自有的5台QTZ60**塔式起重机(出厂编号为:DT13-13-13、DT13-15-15、DT13-16-16、DT13-21-21、DT13-23-23)以每台25万元共计125万抵偿本案债务(该设备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将其自有的QTZ6015的标准节共计200节以每节5500元共计110万元抵偿本案债务(200节的标准节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款共计75万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扣划被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400元、扣划被执行人陈小明银行存款690元,该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通过金融、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陈小明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得款共计3593090元,该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诚
审判员 许卫锦
审判员 黄振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庾振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