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恢2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桂0109执35号、(2020)桂0109执恢80号。两次执行得款共计9384883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向法院申请恢复(2018)桂0109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桂0109执恢23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至3月2日五次扣划被执行人***安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171000元,并将执行款217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本次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书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得款21710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中被执行人本次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