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3855号
原告:***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务中心F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4715240D。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溢帆,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通贤镇恒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550659839。
法定代表人:阙开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