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2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大厦六、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34521665。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天子地69号,组织机构代码:5747152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权: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汤兰英: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396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731956.88元,并承担执行费9720元,案件诉讼费9057元,合计750733.8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鑫安兴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国权、***的银行存款750733.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谭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