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2673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恩,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江裕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义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丹丹
书 记 员 柯 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