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824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4005430P,住所地武平县岩前镇新南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82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未出资款19152000元。本院以(2023)闽0824执68号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分别于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11日、2023年3月10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人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些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动产、**、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通过全省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至2023年3月10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应出资款19152000元。 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以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824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