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武平县岩前镇新南街107号。
管理人: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22)第54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79674.31元。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闽08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以(2021)闽08破申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破产案件由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其辖区法院审理。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是破产重整企业,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当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通过申报财产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22)第54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