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55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多米节能建材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多米节能建材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1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