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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多米节能建材制品厂、某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55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多米节能建材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多米节能建材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1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