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异132号 案外人:威海市凯诺工程处,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人和国际花园居民小区香榭园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保全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6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广州***现代城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得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建公司)、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威海市凯诺工程处(以下简称凯诺工程处)对本院保全标的文登区长寿源居民小区14号楼2**103室房产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凯诺工程处称,涉案被查封的房产,系案外人2020年11月10日与被执行人**公司、岩建公司签订协议,以被执行人欠付案外人建设工程款抵顶的房产,房产已经交由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因被执行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执行。 申请人程得公司称: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先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被申请人急于解封,向申请人以及法院主动提供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十几套房产,用以查封。案外人提出异议可能是为了规避执行,在查封后与被申请人进行串通所做虚假的抵顶协议。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申请人**公司称,本案所涉房屋的确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抵顶给案外人,**公司与案外人、岩建公司2020年11月10日签订工程款抵顶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保全时间临近春节,为了缓解工资压力,同时为了证明被申请人有相应资产,具备偿还能力,故向法院提供了17套房产,供法院查封,解除对农民工账户的查封。销售员在统计时不清楚本案涉案房源已经实际抵顶的事实,故错误将案涉房产交给法院查封。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件未处理完毕,申请人主张仅为400万余元,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房源价值1000万余元,即便扣除本案房源,也足以清偿申请人债权。 本院查明,申请人程得公司与被申请人岩建公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鲁1003执保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司名下世纪大道西、香水路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可供执行的房源,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鲁1003执保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司名下位于长寿源居民小区的17套房产,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土地和银行帐户的查封措施,案外人对其中的14号楼2**103室提出上述异议。 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交2018年的土石方施工合同、2020年11月10日与**公司及岩建公司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以及相关工程款结算单,抵顶房产的清单,出租证明等主张其以工程款抵顶案涉房产并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 经质证,申请人对案外人的主张及证据不予以认可,要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案外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利,能否排除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涉案争议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案外人提供的以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及相关施工合同,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均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但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及本院提供的未出售可供查封执行的房产,且未办理备案及过户手续,故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市凯诺工程处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