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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平县**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44909281669U,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4005430P,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新南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表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福建省京闽清算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平县**小学、第三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