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3258号
原告:**财,男,1982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工业区78号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53404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F996608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福建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四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财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财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林进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