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财、福建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3258号 原告:**财,男,1982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工业区78号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53404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F996608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福建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四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财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财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林进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