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高超与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超与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679号
原告高超,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
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邮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与被告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超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伟
审判员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