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3053号
原告:刘克义,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汤头村凯城花园1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650964737。
法定代表人:马佳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永,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克义与被告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刘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克义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克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克义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