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

杨雪梅与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刘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3046号
原告:杨雪梅,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汤头村凯城花园1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650964937。
被告:刘永,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杨雪梅与被告福建宇晟建设有限公司、刘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雪梅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雪梅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雪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雪梅负担。
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铂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