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700号
原告: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横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726448322W。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南靖牛崎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63172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海市港尾镇汤头村凯城花园1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650964737。
法定代表人:马佳彬,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台湾省高雄市新兴区。
原告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申请追加***作为本案的被告。
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诉称,因被告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福建立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南冠文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已注销,公司股东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401756元和1558121元,用于支付结欠的公司员工和建设工地农民工的工资,月利息约定按1%计算。原告通过国营福建省南靖县丰田华侨农场陆续为上述三家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共计1959877元,并代垫35000元。至今,三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本金854877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且***系台湾地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及《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相关规定,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诉求的标的额未超过500万元,本案应由拥有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无权管辖。另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龙海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辖区内及南靖县、平和县的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