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国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四口圳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6585519XN。

法定代表人:赵自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艺金,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金闽路**金源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523074。

法定代表人:林声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09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942192.12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财产查控,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黄荣禾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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