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15722。
法定代表人:管鹤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6236XJ。
法定代表人:王经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金闽路18号金源大厦A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523074。
法定代表人:林声浩,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受理的本案与(2019)闽0602民初320号、542号、544号等四个案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法律虽然对当事人能否就同一笔借款分别起诉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并非允许当事人随意拆分起诉。被上诉人规避管辖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增加了当事人讼累。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2日、4日、9日分别受理被上诉人拆分的同一笔借款的四个案件,亦存在规避管辖,明目张胆搞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或依法予以提审。
被上诉人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福建众科贸易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于2018年10月8日偿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的标的额300万元及利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向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违反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其所在地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林 健
审 判 员 易惠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梓聪
书 记 员 林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