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民终3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01889。
法定代表人:庄庆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坚,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龙港镇花言茶语奶茶店,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长运大厦102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8D3J52。
经营者:杨宋伟,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审第三人:福建元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凤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4QHQXE。
法定代表人:黄善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都,男,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诉人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交运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花言茶语奶茶店(以下简称花言茶语奶茶店)、原审第三人福建元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旭木建工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没有应该开庭审理的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故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交运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花言茶语奶茶店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施工对花言茶语奶茶店造成影响错误。1、花言茶语奶茶店一审中仅提交照片,没有提供照片的原始载体,无法确定其真实性。2、即使照片所呈现的内容是施工真实情况,也只是证明拍摄时的施工状态,不能证明长时间持续的施工状况。3、照片所体现的近端挡板已经及时拆除,没有对其造成影响。搭建的钢管继续存在是为了安全考虑,搭建的钢管没有挡住视线,预留足够人通行的距离,也不会对其造成影响。其他三面围墙高度没有遮挡其广告牌,其存在是为了正常建筑施工安全考虑,也是为了建筑垃圾不会影响市容市貌。这一切都是正当合理的行为.也是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人容忍义务范围之内。综上,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照片具有真实性系错误,简单依据第三人陈述直接认定本案事实也错误。且忽略苍南交运集团施工的合理性考虑,忽略花言茶语奶茶店作为邻里关系权利人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二、一审法院对涉案损失数额没有认定系错误。在没有证据证明花言茶语奶茶店损失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苍南交运集团承担2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损失情况,花言茶语奶茶店提供的证据只有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水电费收据,而该证据涉及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无法核实是否真实。花言茶语奶茶店没有提交相应的发票,一审法院即认定其具有真实性,并据此认定本案事实系错误。即使该证据真实,也无法通过水电费推算花言茶语奶茶店的经营损失。实际上,花言茶语奶茶店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工程造成的损失金额,一审法院也无法对损失金额进行确定。况且花言茶语奶茶店因龙港客运站搬离造成人流减少,造成的损失数额也没有确定,也没有扣除。因此一审法院简单认定苍南交运集团赔偿2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花言茶语奶茶店辩称:一、苍南交运集团认为连续施工没有对花言茶语奶茶店造成影响是错误的。照片显示,挡板围住店面两个多月。施工,焊脚手架、灌水泥等等行为,造成了周围环境极其恶劣,明显对花言茶语奶茶店造成了严重影响。二、苍南交运集团的工期只有两个月,但是实际上做了十个多月。周围的挡板也一直在,是后续被政府拆除的。中间也跟苍南交运集团进行多次沟通,一直无果。三、根据政府的批示的建筑面积,工程总共只有十个平方米。但是实际上围起来的面积有三四百个平方米,周边整个都围起来了,存在违规占地建设。四、受工程影响,花言茶语奶茶店遭受了严重损失。跟上一年同期的对比,营业额损失了16万多,不包括可能的增长。五、车站搬迁造成的影响很小,实际上奶茶店经营跟车站人流量基本无关。附近车站是长途车站,基本上每天早上十点钟之前车次就已经发完了。而奶茶店早上九点半才开门,开始备货,营业到晚上十一点半。这个时间段长途汽车站里面没什么人流量。奶茶店主要客流来自右手边的肯德基,和二楼的两个网吧、台球室。六、长运大厦的产权不是整体的,苍南交运集团只拥有一部分。长运大厦副楼的一楼是其他私人业主的,二三楼也是其他个人产权的。侧面的小电梯可以去四到七楼,不到二三楼。正面的楼梯只能到二三楼,不能到四到七楼,不互通的,所以苍南交运集团才在正面建电梯。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元旭木建工公司述称:一、花言茶语奶茶店称围墙内面积超过三四百个平方米,明显错误。施工的围墙范围,是苍南交运集团要求围的。由于审批手续可能没有在执法局备案,所以执法局也过来要求拆除。围墙是需要一直存在的。围墙是将奶茶店隔在外面的,不是里面。人是可以经过的,并没有将整个店面堵住。二、花言茶语奶茶店认为原定工期只有两个月,也不正确,没有举证证明。实际工期大概九个月。
花言茶语奶茶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苍南交运集团支付花言茶语奶茶店经营损失8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日,苍南交运集团与元旭木建工公司签订合同,苍南交运集团将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长运大厦的龙港客运站室外电梯工程发包给元旭木建工公司施工。元旭木建工公司在刚开始施工时用挡板搭建一圈围墙,其中客运站东面近端挡板与花言茶语奶茶店的距离仅有一米之遥,该处挡板在花言茶语奶茶店提出异议后不久即予拆除,该处挡板存在时间约10来天左右,但搭建的钢管继续存在,其他三面围墙挡板直至2019年3、4月才拆掉。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苍南交运集团的苍南县龙港客运站室外电梯工程经政府批准予以立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搭建围挡系施工安全所必备,具有合理性,但在客观上占用一定的公共道路和空间,致使施工所带来的行人通行受限,给进入花言茶语奶茶店消费的人群带来不便,导致花言茶语奶茶店客流量的减少,从而给花言茶语奶茶店的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作为建设单位的苍南交运集团应对施工行为给花言茶语奶茶店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根据花言茶语奶茶店提供的水电费收据,参考花言茶语奶茶店提供的收银单据,酌定苍南交运集团补偿花言茶语奶茶店经营利润、租金和水电费损失25000元。对花言茶语奶茶店提出的超出上述金额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苍南交运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花言茶语奶茶店补偿款25000元;二、驳回花言茶语奶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花言茶语奶茶店负担619元,苍南交运集团负担281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审核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苍南交运集团经审批建设室外电梯,为施工便利及安全,搭建脚手架和彩钢围挡等附属设施,符合通常的建设施工行为所必需,也在客观上影响了周边店铺,特别是紧邻的花言茶语奶茶店的客流和经营。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苍南交运集团应当对花言茶语奶茶店的损失给予酌情补偿2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苍南交运集团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25元,由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吴跃玲
审 判 员 张元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丁 虹
书 记 员 郑守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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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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