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3146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01889,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4QHQXE,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风险山。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