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水东巷74号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357485201。
法定代表人:刘云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640544988。
法定代表人:方添山,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29执1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永祥
审判员 林阿彬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