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640544988。
法定代表人:方添山,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水东巷74号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357485201。
法定代表人:刘云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致远工程公司”、“华山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华山村委会对本院冻结该村委会在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9081××××6134账户存款68516.38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6月23日举行了听证。华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方添山、致远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华山村委会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华山村委会在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9081××××6134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漳州市财政局和漳州市老区办,为促进革命老区生产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8]7号)精神,经漳州市政府批准同意以漳财(社)指[2018]55号文件《关于下达2018年市级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分配给异议人华山村委会铁观音茶园改造项目款人民币200000元,该改造款于2018年12月6日到账,2019年7月22日,异议人分别向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4950元、100750元,合计135700元,余款64300元存于异议人华山村委会上述被冻结账户内。2021年4月7日,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闽0629执19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与工程款100541元及执行费1408元等额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同日,华安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账户作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68516.38元。异议人认为,上述账户存款中的64300元余额属专项资金,依法不能冻结,要求法院予以解除冻结。
致远工程公司称,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是:1.对于专用款项应设立专用账户严格执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可予以冻结和扣划,而法院冻结的异议人9081××××6134账户属于一般账户,对该账户内的款项可予以冻结、扣划;2.漳州市财政局和漳州市老区办拨付200000元资金于2018年12月6日拨付给华山村,2018年12月6日至今,已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华山村的账户支出资金超过200000元,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冻结账户内的64300元属专项资金余款;3.案涉工程项目也有专项资金投入,但不知去向。
本院查明,原告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工程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山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闽0629民初2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0541元;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华山村委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远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做出(2021)闽0629执19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与工程款100541元及执行费1408元等额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同日,华安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账户作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68516.38元。2021年6月11日,华山村委会以冻结账户中的64300元属铁观音茶园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另,2018年9月28日,漳州市财政局和漳州市老区办联合下发漳财(社)指[2018]55号文《关于下达2018年市级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向有关县(市)财政局、老区办(老区机构)下达市级革命家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合计4000000元,其中含异议人华山村委会铁观音茶园改造项目生产发展专项资金200000元。2019年1月29日,华安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将专项资金200000元汇入异议人上述银行账户。2019年7月22日,异议人分别向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4950元、100750元,合计135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山村委会在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9081××××6134账户中的64300元是否属专项资金。华山村委会为支持该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老区办文件》(附2018年漳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2.《专用收款票据》、3.《电汇凭证》、《购销合同》、《存款明细账》、4.《会议纪录》(附部分补助对象签名)等为证。其中,上述证据中的1、2可证明2018年12月6日华安县新圩镇人民政府转入华山村委会冻结账户的200000元系该村铁观音茶园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证据3可证明华山村委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已支出改造项目款项合计135700元,证据4可证明该专项资金最终用途系补助相关村民、华山村委会仅起到管理、使用作用,现申请执行人又未举证证明上述专项资金已全部使用,故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冻结账户中的64300元属专项资金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但因案涉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0541元、执行费1408元,故对该账户超过专项资金余款64300元的款项本院可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闽0629执192号执行裁定书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与工程款100541元及执行费1408元等额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上述款项不含异议人专项资金余额64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江团辉
审 判 员 林泽明
审 判 员 林江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婉菲
书 记 员 邹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