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世纪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356号
原告: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水东巷74号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357485201。
法定代表人:刘云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森、张舒佳,福建信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世纪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红坊镇红坊圩经济委员会大楼(红坊镇企业服务中心)1幢第二层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32955H。
法定代表人:周苏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发银,员工。
原告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与被告**世纪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森、张舒佳与被告正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发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致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正阳公司支付工程款8,157,96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2、正阳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直升机通航综合服务基地是**市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正阳公司与案外人**正阳通用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正阳公司主要负责周边酒店业、房地产的投资及开发经营等。2016年,致远公司向正阳公司承包**正阳项目C、D地块土方工程,双方约定施工内容包括土方的机械开挖、装载、外运,工程量约20万立方米,施工单价为每立方米40元(含税、相关的其它费用),由致远公司先行垫资完成,待正阳公司该地块相应主体土建工程动工后一个月内支付;若致远公司完成土方工程三年内,正阳公司仍未进行土建工程施工,正阳公司应在三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该工程于2017年4月完工,经**市华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土方工程量进行测绘,测绘地块总面积41394.5平方米,总填方4620立方米,总挖方203949.7立方米。2020年4月,致远公司依据该测绘数据编制工程量结算书提交给正阳公司,经正阳公司审核确认土方工程量为203949立方米,工程价款为8,157,960元,双方共同盖章出具工程结算确认单。2021年4月7日,**正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对**直升机通航综合服务基地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各项支出进行专项审计,审定致远公司施工的**正阳项目C、D地块土方工程造价为8,157,988元。正阳公司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未向致远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致远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正阳公司辩称,尚欠致远公司的款项为400万元。不清楚什么时候已付多少款,总价款多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致远公司主张的事实,已提供2016年12月5日双方签订的《**正阳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4月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确认单、2021年4月7日**直升机通航综合服务基地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4月14日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五张(金额合计为490万元)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正阳公司均表示不清楚、无法确认。由于正阳公司并未明确提出异议,因此,对致远公司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工程结算确认单中载明:经双方盖章后即表明双方对工程结算审定价的确认同时也表明工程结算最终完成双方不存在任何遗留及新增问题。
庭审后,正阳公司提供了2019年11月25日致远公司与正阳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主张双方约定工程款按50%返还、在正阳公司收到政府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致远公司,政府尚未支付款项,故正阳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经质证,致远公司认为该补充协议2页未加盖骑缝章,内容不合法合理,正阳公司获得一半工程款不合理,属非法获利,应以该补充协议之后的工程结算确认单、审计报告认定工程款;正阳公司未明确政府支付款项的时间或其向政府要求支付的时间,应认定正阳公司与政府之间的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正阳公司应按2016年12月5日合同确定向致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
诉讼中,致远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正阳公司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罗分中心的**直升机通航综合服务基地项目补偿款,冻结金额以8,666,416元为限。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闽080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月27日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罗分中心送达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致远公司向本院交纳了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致远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直升机通航综合服务基地专项审计报告及**正阳项目C、D地块土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本院认为,致远公司与正阳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合同约定,正阳公司最迟应在完工三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双方虽然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双方于2020年4月共同盖章的工程结算确认单中已明确工程结算最终完成双方不存在任何遗留及新增问题,因此,致远公司要求按2020年4月工程结算确认单计算工程款8,157,960元,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致远公司要求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正阳公司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尚欠款项为400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亦未明确提出正阳公司已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支付相关款项遭到拒绝。致远公司要求调取证据,因没有必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致远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世纪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57,96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
二、**世纪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45元,减半收取计36,322.5元,由**世纪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汤芹娟(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