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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1民初30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西桥北路12号3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