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安文笔中学、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6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1623807L。
法定代表人:陈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安文笔中学,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山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21489325256W。
法定代表人:胡志国,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安文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21执6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庄振天
执行员  张雄文
执行员  徐君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