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区***小坝村民委员会、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5民初2230号
原告: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1623807L,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龙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小坝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05F29933639L,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小坝村。
法定代表人:谢尾财,该村主任。
原告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小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坝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和被告小坝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谢尾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小坝村委会支付原告工程款65460元及利息(以654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以招投标的方式将“泉港区***小坝村洪厝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15460元,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6年5月18日,该工程竣工。2016年6月2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5460元未付,被告因此出具欠条1张交原告收执,但欠条出具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
被告小坝村委会承认原告中都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小坝村委会承认原告中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小坝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中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546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计908.50元,由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小坝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