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蓝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蓝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1012号 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07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增,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372号3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135198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蓝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