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1012号
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07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增,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372号3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135198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蓝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