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381号
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送达地址确认为厦门市思明区信义国际中心1601(指定签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08896Y。
法定代表人:傅的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投筑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西亭村樟头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66C3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投筑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 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