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园市政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港头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8712J,法定代表人林承旺。
被执行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第二政务办公区**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法定代表人张家祥。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园市政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09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园市政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0993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恩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