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园市政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中园市政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园市政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港头广场1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871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得金,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系被上诉人**的同胞兄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园市政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主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邹跃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清杭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