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6993号之一 原告: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2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2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8层02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梓珑,经理。 被告:林梓珑,男,1993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众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梓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6.2元,由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