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6993号之一
原告: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2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2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8层02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梓珑,经理。
被告:林梓珑,男,1993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众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梓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6.2元,由福州永固城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