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福唐璐二建办公综合楼4-8号。
法定代表人刘雁飞。
委托代理人吴文深、陈洁,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承顺。
被执行人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柯万祁。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342228元及相应利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1执1725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和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2年6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律师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确切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忠煜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