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苏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昌定、薛晓琴,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福清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唐路二建办公综合楼4-8号。
法定代表人刘雁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福清市镜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承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福清市镜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柯万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2)榕执监字第99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福清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原执行程序中已取得的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剩余的2966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返还或折价抵偿。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被执行人经营期限至2006年;另查被执行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执行程序中已取得的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剩余的2966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早已于2008年因福清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转让,本院冻结并划拨其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689480元。又查,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侨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侨海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数额尚未确定,应待确定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执监字第99号执行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 毓
执行员 曾起贵
执行员 林 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