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申31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对再审申请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一分公司、张定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民申318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现将(2021)黔03民申318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1行的“不服本院(2020)黔03民终4242号民事裁定书”补正为“不服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
审 判 长 谢全辉
审 判 员 文小琼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会
书 记 员 邓时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