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4342号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岐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6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增,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公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增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城投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闽0181民初434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85185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3.7%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842.42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2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函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龙天公司因承建“福州市马尾区试验幼儿园旺岐分园室内外二次装修”项目向城投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由**与**增办理采购业务,城投公司将案涉混凝土交付至**与**增处。城投公司为涉案项目提供混凝土价值为185185元,龙天公司仅向城投公司付款1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三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85185元。综上,三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龙天公司辩称,龙天公司与城投公司实际上只签订144555元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已经预付10万元混凝土货款,实际上只差44555元的尾款(也还未经双方确认)。城投公司主张尚欠货款85185元是没有依据的,货款85185元并没有经过龙天公司现场核对签名、**确认,原已付10万元的货款是由龙天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增现场核对签字确认的。**只是工地上的普通工作人员,龙天公司不认识***,城投公司不能仅凭**、***签字的对账单来主**天公司欠其货款85185元。龙天公司与城投公司双方应到现场核对混凝土工程量后,再来确定具体货款金额。综上所述,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城投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辩称,**是龙天公司底下的***班组雇请的,在现场做管理,对账单是***叫**签的,本案与**无关。 **增辩称,**增是龙天公司底下的***班组雇请的,在现场做施工员,**增受上面领导指示仅对现场工程量核对签字,本案与**增无关。 经审理查明,龙天公司因“福州市马尾实验幼儿园旺岐分园室内外二次装修”项目需要向城投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2020年6月城投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计款21780元,2020年7月城投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计款122775元,并由**增于2020年8月5日在《2020年06月份商品混凝土对账单》、《2020年07月份商品混凝土对账单》上收料单位经办人处签字确认。2020年9月9日,龙天公司向城投公司转账支付货款10万元。2021年3月城投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计款40630元,并由***、**于2021年3月26日在《2021年03月份商品混凝土对账单》上收料单位经办人处签字确认。2022年5月7日,城投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龙天公司、**、**增支付货款85185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 上述事实,有城投公司提交的《2020年06月份商品混凝土对账单》、《2020年07月份商品混凝土对账单》、《2021年03月份商品混凝土对账单》、银行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城投公司、龙天公司、**、**增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龙天公司向城投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以及城投公司供应了185185元的商品混凝土,故城投公司与龙天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故,城投公司请求龙天公司支付尚欠货款85185元(185185元-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城投公司请求龙天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55%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7日起计付。龙天公司关于其与城投公司只签订144555元混凝土买卖合同以及其并未确认剩余货款85185元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城投公司请求龙天公司承担城投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保函担保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增与城投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与之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城投公司诉请**、**增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5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从2022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计1300.5元,由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35.5元(已交纳),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