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640号之二
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歧雁行江州大王围外五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私下进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1.5元由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