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258号 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歧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5056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83号福建国际青年交流中心29层0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995772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71号佳阳大厦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9259252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8698.74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748698.7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63.49元,由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