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2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闽0104执保2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748698.74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748698.7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