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民初1179号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岐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0568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天山北路6号海峡如意城云座1幢1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46YPQ3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3.60元,减半收取8496.80元,由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