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796号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岐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5056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所务律师。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所务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坤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美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