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796号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岐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5056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所务律师。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所务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坤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美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