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财保42号
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歧雁行江州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5056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人民路支行账户【账号:4300××××3633】上的存款2325128.4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