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10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碗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闽0205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17370元及相应违约金、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6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债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名下有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室××层××号的车位(海沧区坪山南里66号地下一层第A451号车位),已由本院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闽DJ××××、闽DK××××、闽DD××××、闽D1××××的车辆,暂未能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室××层××号的车位(海沧区坪山南里66号地下一层第A451号车位),本案诉讼阶段即已查封[(2018)闽0205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闽0205执10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位,并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0日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车位,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16日,本院又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上述车位,但因无人竞买变卖不成。此外,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不同意将该车位抵偿本案债务,故***名下上述车位未能处置成功。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获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要求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将***名下上述车位交由其他案件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