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中联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财保48号之一 申请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碗瑶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闽0211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对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现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法院冻结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另外提供可供冻结的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莲前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740××××0156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莲前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740××××0156账户的冻结; 二、冻结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开立的账号为3520××××1905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