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中联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6548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碗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