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6548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碗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