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华泰建筑有限公司

大城县刘里北旺财建筑队与霸州市华泰建筑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大城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民初120号
原告:大城县刘里北旺财建筑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3326G91
法定代表人:刘海旺
地址:大城县
被告:霸州市华泰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3581635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地址:霸州市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大城县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7KM0373
法定代表人:刘琦
地址:大城县
原告大城县刘里北旺财建筑队与被告霸州市华泰建筑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大城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刘里北旺财建筑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四日
书记员  庄萧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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